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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1日實施修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 |||
公文編號:110128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21/8/27 下午 03:42:22 | |
主旨:全聯會來函有關內政部於110年6月21日修正發布之「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部分條文,定自110年9月1日實施,其中條文修正不動產買賣交易涉及50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向調查局申報。如採用匯款、轉帳(如匯入履保專戶)及開立支票等方式,尚無需申報,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0年8月26日房仲全聯芳字第110112號函轉內政部110年8月24日台內地字第11002645032號函辦理。
二、全聯會及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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