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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重申不動產經紀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 |||
公文編號:110132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21/9/6 下午 03:55:52 | |
主旨:全聯會來函轉知內政部重申不動產經紀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0年9月3日房仲全聯芳字第110114號函轉內政部110年8月30日台內地字第1100264787號函辦理。
二、全聯會與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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