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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張貼售屋廣告,請務必記得載明公司名稱,以避免違法受罰。 | |||
公文編號:98116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7/24 下午 05:27:44 | |
一、最近有會員公司被民眾檢舉張貼廣告未註明經紀業名稱而違反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 二、請 貴公司儘速轉知所屬員工特別注意;於張貼售屋廣告時,千萬一定要載明公司名稱。有部份不動產經紀人員誤以為加盟店名稱是公司名稱,導致違法受罰(6萬∼30萬),請 貴公司大力宣導,感謝您! 三、若有不明白之處,歡迎來電2705-6129至公會諮詢。 四、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