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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將持有防疫個人資料併入現行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 | |||
公文編號:111119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22/10/7 下午 04:49:32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內政部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一案,請依前開指引規定,將持有防疫個人資料併入現行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1年10月6日北市地權字第1116025349號函轉內政部111年8月30日台內地字第1110274965號函辦理。
二、  地政局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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