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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貴公司有減少經紀人或是裁撤營業處所,現已修正條文可於備查日起滿2年後2年內申請退溢繳之營保金。 | |||
公文編號:98113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7/20 上午 11:21:06 | |
一、若 貴公司有減少經紀人或是裁撤營業處所,現已修改條文可於備查日起滿2年後2年內就可申請退營保金。
二、「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修正發布。「經紀業因減少經紀人或裁撤營業處所,致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高於第三條規定數額,其已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日起滿二年後二年內,且無受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者,得檢具申請書請求退還溢繳之營業保證金。」
三、若 貴公司符合前項條文規定請求退還溢繳之營業保證金,請逕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索取相關書表格式,聯絡電話02-23278255。
四、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