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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2條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公告及附件各乙份,請 查照。
公文編號:98129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09/8/20 下午 05:04:53

一、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2條自公告後提供參考使用,各機關團體欲翻印本範本時,請註明「本範本由內政部9884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0號公告」,不得擅自修改內容。

二、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自中華民國981116生效,各機關團體欲翻印本應記載事項時,請註明「本應記載事項由內政部988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號公告」,不得擅自修改內容。

三、翻印後提供各界索閱時,如收取印刷、郵寄等必要之工本費用,翻印前須先徵得內政部同意後辦理,並翻印完成後報請內政部備查。如未收取費用者,翻印前、後毋須函報內政部。

四、依據內政部9884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01988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3號函轉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8817房仲全聯字第98115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