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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從事仲介業務時不得揭示「免費估價」用語或辦理不動產估價業務 | |||
公文編號:112099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23/8/10 上午 10:11:44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協助宣導從事仲介業務時,不得揭示「免費估價」用語或辦理不動產估價業務,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年8月7日北市地價字第11201323352號函轉內政部112年8月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5182號函辦理。
二、地政局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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