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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至第四十七條之五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112年7月1日起生效 | |||
公文編號:112108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23/9/1 下午 04:23:23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至第四十七條之五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年8月21日北市地權字第11260204682號函辦理。
二、  地政局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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