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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規定 | |||
公文編號:113089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24/7/15 上午 11:04:29 | |
主旨:全聯會來函有關「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規定,業經內政部113年7月8日台內地字第1130263933號公告修正,如需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一、  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3年7月10日房仲全聯祺字第113107號函轉內政部113年7月8日台內地字第11302639333號函辦理。二、  全聯會與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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