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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有關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施行日前私法人簽訂契約後辦理登記之規定 | |||
公文編號:113145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24/11/6 下午 05:44:07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內政部函釋私法人主張買賣契約(私契)為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施行日前簽訂者,辦理登記時,除檢具該私契外,應檢附於112年7月1日施行前已支付簽約款等款項證明文件,並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具結一案,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3年11月1日北市地登字第1130149961號函轉內政部113年10月30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1411號函辦理。
 
二、  地政局與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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