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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在台灣從事推廣、廣告及銷售大陸地區不動產等之違法行為,以避免受罰。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訂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從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不動產開發及交易」事項仍列為禁止在台從事廣告項目,違法者將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內政部自九十二年迄今累計已裁罰違法從事大陸地區不動產廣告及銷售之公司行號或個人計十一件,累計裁罰金額已達新台幣三百七十萬元,在政策未開放前,請 會員公司切勿觸法,以免受罰。 三、依據內政部九十三年七月廿一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5416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