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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在台灣從事推廣、廣告及銷售大陸地區不動產等之違法行為,以避免受罰。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政府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不動產在台灣從事推廣、廣告及銷售活動,違法者將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近來有業者以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修正後認為已開放,係屬誤解,特此宣導。 二、依據內政部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602號函辦理。 |
請勿在台灣從事推廣、廣告及銷售大陸地區不動產等之違法行為,以避免受罰。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政府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不動產在台灣從事推廣、廣告及銷售活動,違法者將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近來有業者以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修正後認為已開放,係屬誤解,特此宣導。 二、依據內政部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602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