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簡介 理事長的話 理監事名冊 歷任理事長 公會組織表 組織章程 委員會組織表 委員會組織簡則 行事曆
入會說明 入會及異動登錄表 會員名冊 電子報 行事曆
法規研究發展委員會 安全交易委員會 公共關係委員會 跨品牌聯誼流通委員會 教育訓練委員會 國際交流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 會籍委員會 申訴案件審議委員會 社會服務委員會 都更危老委員會
邁向合法經紀人步驟 邁向合法營業員步驟 合法經紀人查詢(內政部) 合法經紀營業員查詢(內政部)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常見問答
相關法規 2008全球不動產高峰會
請儘速繳納113年度常年會費,以利換發有效之「會員證書」及「識別標誌」。
最新訊息
檢送「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及統計表」,請轉知 貴公司從業人員參考,以減少交易糾紛。
公文編號: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一、為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及減少房地產糾紛,經內政部彙整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九十二年第二季統計表」計有92件。前四名:定金返還29件、隱瞞重要資訊12件、仲介斡旋金11件、契約審閱權10件。糾紛最多之縣市:桃園縣33件、台北市16件、新竹縣12件、新竹市10件。(詳情如附件統計表。) 二、糾紛案例(92年1月至6月)之詳細內容如附件。 三、依據台北市地政處92年8月14日北市地一字第09232285900號函轉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0920082785號函與8月21日北市地一字第09232345900號函轉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006號函辦理。 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九十二年一月至六月) 案號 糾紛原因類型 案情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縣市別 ⒈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於簽訂買賣契約前,企業經營者未依規定提供契約審閱權予消費者,消費者要求退還定金新台幣十五萬元。 案經邀請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企業經營者退還部分定金新台幣十二萬五千元予消費者。 台南市政府 ⒉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對於仲介成交之房屋,始由土木師父告知該房屋有傾斜情形,經仲介公司協調,由賣方買回,但買賣雙方均不願支付任何仲介費。 案經函請仲介公司於十五日內妥適處理見復。仲介公司於期限內函復,雙方達成和解並退還仲介費予買賣雙方。 彰化縣政府 申訴人透過OO房屋仲介公司購屋,以該公司未提供合理資訊予申訴人,即要求申訴人簽訂議價委託書並收取訂金新台幣十萬元及本票(新台幣十四萬)一張,申訴人認為極不合理,遂提出申訴及聲請調解。 案經新竹縣政府召開調解會,會中房屋仲介公司會同賣方與會,賣方稱買方違約在先不願退還已收之訂金新台幣十萬元,但是房屋仲介公司當場退還本票,同意和解。 新竹縣政府 消費者支付新台幣十九萬元定金及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該屋曾發生凶殺案,因企業經營者未誠實告知消費者,遂要求退還定金及解除買賣契約。 案經邀請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企業經營者退還部分定金新台幣十二萬一千元並解除房屋買賣契約。 台南市政府 ⒊ 廣告不實 消費者支付定金新台幣三十二萬元後,發現購買之建物學區與其廣告內容不符,遂要求退還定金及解除契約。 案經函請企業經營者於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並將處理情形逕復申訴人。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該企業經營者退還全部定金新台幣三十二萬元予消費者。 台南市政府 ⒋ 「定金」返還 申訴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始查覺屋內設備有問題,請求解除買賣契約及退還定金。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提出申訴,案經地政局邀請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共識,企業經營者同意退還全部定金並解除買賣契約。 宜蘭縣政府 消費者申訴購買預售屋時,建設公司尚未領得建築執照且其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請求返還定金。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於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並將處理情形逕復申訴人。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該公司退還全部定金予消費者。 台中市政府 買方支付定金新台幣十七萬元後,發現房屋遭法院查封,要求退還定金。 案經邀請仲介公司及買方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該公司退還全部定金、仲介費予買方,並協助其辦理退稅事宜。 台南市政府 OO仲介公司於服務契約書明文,購屋者可貸款新台幣三百五十萬元,簽定買賣契約後卻無法依約定金額貸款,要求退還定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案經邀請仲介公司及購屋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該公司退還定金新台幣二十萬元予消費者。 台南市政府 消費者李君於九十二年四月間至OO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所銷售之預售屋工地看屋,當天匆匆訂購其中一戶並簽訂買賣契約及本票(新台幣五十萬元),但返家後再三考慮,發現該屋售價有異,又恐將來付不起房價及未來之貸款等,故於九十二年四月底前往該公司表示房價太高,無法負擔,希望有降價空間或退屋,惟遭該公司人員拒絕,表示已簽訂契約需照約定事項進行,李君無法與其達成協議,而於九十二年五月間更接獲該公司存證信函,要求李君支付所簽本票價款,李君無奈之餘,遂提出申訴。 一、消費者李君填寫消費糾紛申訴表向桃園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並分案至地政局。二、案經函請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於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並將處理情形逕復申訴人。同時以電話告知該公司副理,有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公壹字第0九一00一0八五八號令發布「公平交易法對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中對消費者之審閱期間特別規定事項。三、九十二年六月間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李君來電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該公司同意退還李君所簽訂之本票並解除契約,由李君至桃園縣政府辦理結案。 桃園縣政府 OO仲介公司於服務契約書明文,購屋者可貸款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但是簽定買賣契約後卻無法依約定金額貸款,要求退還定金新台幣十五萬元。 案經邀請仲介公司及購屋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該公司退還部分定金新台幣七萬元予消費者。 台南市政府 銀拍屋物件,透過仲介業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