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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控管所蒐集到之個人資料,以避免外洩影響他人權益。
公文編號: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對近來報載客戶個人資料外洩層出不窮事件,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乙案。請 會員公司針對所蒐集到之個人資料之保護機制控管。 二、如係管控不周致個人資料外洩之情形,可參照本次電信總局及電信業者之補償措施(如附件),以最有利消費者之立場去處理。轉請查照。 三、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93年7月1日北市地一字第09331988400號函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3年6月3日消保督字第0930001414號函辦理。 公文附件 一、針對日前個人資料之防護出現漏洞,電信業者洩漏消費者個人資料之重大消費事件,消保會業於五月二十七日邀集交通部、交通部電信總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研商「電信業者洩漏消費者個人資料後續處理措施」,該次會議已達成初步之重要共識為: (一)向消費大眾致歉。 (二)立即主動通知已遭資料外洩之消費者,並免費更 換新門號,再以電話語音式甚至是一般電話之警語特別提醒消費者注意來路不明之電話詐欺情事。 (三)請各電信業者於三日內訂定本事件發生後之補償措施送本會及交通部電信總局,對於因洩漏個人資料之受害者之補償措施內容應包括: 1月租費或通話費之減免方案。 2提列因電信業者內部稽核或管控不當之「受害者補償金」(計算方式:單價×洩漏數目,再依比例平均補償給受害者)。 3不得將補償金計入營運成本轉嫁由消費者負擔。 二、關於前揭決議事項,除於五月二十七日達成共識外,對於補償方案部分,所有業者均已將補償方案於昨(六月一日)送達本會,其內容如後: (一)同意免費更換門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二)視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程度,同意減免一至三個月月租費之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三)視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程度,同意減免一至三個月通信費之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四)比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儘速與消費者 協商善後補償事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三、關於前述業者所提出之補償方案,本會除再重申消費者因電信業者外洩資料而有損失,電信業者仍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民法以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外,對於電信業者洩漏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行為,如未有發生損害時,電信業者仍應有相關之補償措施,另外,針對過去電信業者曾發生性質類似或相同之資料外洩事件,固然各電信業者每年股東以及公司會計政策每年不同,但本會也呼籲電信業者針對過去曾遭受資料外洩之情形,希望比照本次方案加以補償,此部分則由各業者視公司具體狀況以及數量處理。 四、針對本次電信事業洩漏個人資料事件,本會除將繼續促請交通部以及交通部電信總局依照本會五月二十七日之會議決議,並整理分析各電信業者之具體補償方案以及交通部如何積極輔導電信業者加強所屬員工之消費者保護教育、輔導電信業者之外包廠商建立控管及稽查機制等措施,提報本會本月委員會議作專案報告外,並將立即以全國消費者保護最高機關之立場,函請各中央及地方各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委會、體委會等,針對所主管之行業(例如金融保險、人力仲介、婚姻仲介、公司登記、觀光娛樂、健身房等……..),立即全面研擬具體之內部控管安全機制,並主動清查所主管行業針對所蒐集到個人資料之處理情形,若有發現業者洩漏消費者個人資料情事,比照本次電信事件之處理方式給予補償,以消弭全體消費大眾對於個人資料遭外洩之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