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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保管鑰匙帶人看屋,並酌收保管費用等行為,是否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疑義案。
公文編號: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服務區分所有權人,代為保管鑰匙帶人看屋,並酌收保管費用等行為,固未有如仲介經紀業般積極斡旋於交易當事人間之媒合行為,惟揆諸該管理委員會帶人看屋等服務性質屬依民法103、528條規定,受託代理區分所有權人(屋主)提供消費者決定承買或承租與否之房屋現況相關重要資訊,應受條例規範。 二、依條例有其「特定業務項目」經營仲介業務者之規範,經營業務乃於社會生活上為同性質事務繼續反覆實施之行為。 三、若該管理委員會僅提供公佈欄供區分所有權人張貼房屋買賣或租賃之資訊而酌收費用,並無帶人看屋或為區分所有權人處理房屋買賣或租賃之部份事務,倘若未有民法上開規定之情事者,尚未違反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範。 四、依據台北市地政處92年8月20日北市地一字第09232396800號函轉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092001216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