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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被罰6∼30萬(可連續開單喲!)。秘書小姐或同仁務必轉呈經營層峰!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隨意張貼小廣告現將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7、21、22及29條之法條,處以新台幣6萬∼30萬元。而且限期未改正者還將連續處罰,目前已有數十家會員公司將可能受罰。 二、對於以往僅可停話、無法可罰的張貼銷屋小廣告行為,近來環保局積極突擊本業作業模式,並取得張貼小廣告之從業人員名片及相關不動產資料,因此確實掌握本業可能違規之事實: l.未於廣告內容註明經紀業名稱(管理條例第21條) 2.未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未有經紀人或營業員資格,第17條) 3.未指派經紀人於不動產廣告稿上簽章(第22條) 4.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第21條) 三、本會曾於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呈函表達全力支持環保局倡導「台北市全面清除違規小廣告運動」,於八十八年八月間也提供「配合市政府推動環境保護,導正房仲業傳統懸掛或放置統一銷售看板之作業」等資料,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呈報「設置廣告欄板」樣張,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會會員代表也曾參與 市府「台北市全面清除違規小廣告運動頒獎暨成果展活動」。至今皆未獲回應,除深感遺憾外仍再努力為業爭取! 四、依地政處93年7月16日北市地一字第09332150400函辦理。 五、由於事關 貴會員公司之重大權益,請立即通知全體同仁停止任何違規作業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