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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都更案之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時程。 | |||
公文編號:101109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2/5/21 下午 04:01:44 | |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中規定「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
         權利證明文件。」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1項中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          ,不得辦理銷售」即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經領得建造執照後即可辦理銷售。 二、按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付款條件規定:「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
        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hellip」以及第24點違約之處罰規定:         「賣方違反&hellip『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hellip&hellip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         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不得低於15%)之違約金。」。 三、綜上,經臺北市政府核定依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由實施者取得建造執照即可辦理不動產預售之特殊
        性,請審慎注意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時程,以免違反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及         第24點之規定。 四、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101年5月14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130401900、101310059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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