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簡介 理事長的話 理監事名冊 歷任理事長 公會組織表 組織章程 委員會組織表 委員會組織簡則 行事曆
入會說明 入會及異動登錄表 會員名冊 電子報 行事曆
法規研究發展委員會 安全交易委員會 公共關係委員會 跨品牌聯誼流通委員會 教育訓練委員會 國際交流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 會籍委員會 申訴案件審議委員會 社會服務委員會 都更危老委員會
邁向合法經紀人步驟 邁向合法營業員步驟 合法經紀人查詢(內政部) 合法經紀營業員查詢(內政部)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常見問答
相關法規 2008全球不動產高峰會
請儘速繳納113年度常年會費,以利換發有效之「會員證書」及「識別標誌」。
最新訊息
北市府都更案之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時程。
公文編號:101109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12/5/21 下午 04:01:44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中規定「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
         權利證明文件。」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1項中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
         ,不得辦理銷售」即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經領得建造執照後即可辦理銷售。

二、按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付款條件規定:「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
        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hellip」以及第24點違約之處罰規定:
        「賣方違反&hellip『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hellip&hellip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
        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不得低於15%)之違約金。」。

三、綜上,經臺北市政府核定依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由實施者取得建造執照即可辦理不動產預售之特殊
        性,請審慎注意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時程,以免違反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及
        第24點之規定。

四、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101年5月14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130401900、10131005900號函辦理。
 
附件下載